兵役法節錄
兵役法節錄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。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,為軍官役、士官役、士兵役、替代役。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為役齡男子。但軍官、士官、志願士兵除役年齡,不在此限。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稱為接近役齡男子。 第 28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: 一、依法除役。 二、依法免役。 三、依法禁役。 四、依法回役。 五、喪失我國國籍。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,應履行下列義務: 一、宣誓效忠中華民國。 二、遵守軍中法令。 三、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;除役後,亦同。 p.s.為了自己與家庭,尤其已除役的,千萬不要自願做綠狗砲灰!沒服過兵役的要去死,那是罪該萬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