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撞倒17歲少年落跑,男落網查出竟是3案通緝犯


高雄市一名51歲黃姓男子駕駛銀色賓士車,於三民區大順二路追撞一名17歲騎單車少年後逃逸,警方1.5小時內查緝到案。少年受輕傷自行就醫。黃嫌另涉3案通緝,警方依肇事逃逸與通緝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。警方初判肇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,並指出逃逸行為將面臨刑責與吊照處分。警方呼籲駕駛應遵守交通規則,避免肇事逃逸。



[據中天新聞報導]


一名51歲黃姓男子,駕駛銀色賓士轎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,追撞17歲騎單車少年後逃逸,警方接獲報案後,於1.5小時內就將肇事黃嫌查緝到案,發現黃嫌涉及3案通緝,全案依肇事逃逸及通緝等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。


根據警方調查,23日下午黃男駕駛賓士轎車沿大順二路南向北慢車道行駛,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方騎乘腳踏車的17歲殷姓少年,黃嫌肇事後未停留現場逕行駛離,造成少年手腳輕微擦挫傷,少年向警方表示因傷勢無大礙自行就醫。警方擴大調閱周邊監視器,鎖定涉案車輛逃逸路線,經分析研判車輛藏匿地點後,於當天晚間6時30分將黃嫌查緝到案,經查黃嫌另涉及3案通緝,員警當場予以逮捕,全案依肇事逃逸及通緝等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。


經警方到場處理測繪,初步研判為黃嫌不依規定保持前、後車距離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,詳細肇因將由交通大隊進一步分析研判。另黃嫌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後未停留現場逕行駛離,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,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,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

警方呼籲,行駛道路應遵守交通規則,與前車務必保持安全距離,降低事故的發生機率,駕駛人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,應依法留在現場協助處理,避免涉及肇事逃逸等法律責任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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